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移动电站技术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名称为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移动电站技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 mobile power plant technology professional committee(缩写为:C.E.S-MPPC)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由全国内燃发电设备及配套件的科研院所、院校、制造企业和有关用户等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专委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领导下,强化委员会工作的学术性、指导性、服务性,团结和组织全国移动电站行业的工作者,按照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的精神,“精干务实”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涉及的专业领域及发展方向为移动电站(内燃发电机组)及其配套产品(发动机、发电机、控制装置、承载装置等)的研究、设计、制造、测试和使用等。将大力发展本行业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宣传、研究移动电站技术和应用服务,组织协调对相关专业的共性技术进行研讨,加快本专业的技术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让,并积极在行业内开展各种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成果鉴定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发挥整体优势,整合共享资源,全面提高内燃发电设备行业的技术水平,立志为国民经济的提高和国防建设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条  本专委会是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按照学会的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专委会会址设在兰州市。秘书处挂靠单位为: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邮编:730050;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6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1.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畅通的联系和交流工作渠道。
2.组织会员企业参加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展览会。
3.出版学术刊物。与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内燃发电设备分会合作,进一步办好《移动电源与车辆》等刊物,组织出版有关专著、译文及论文集。
4. 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办好移动电站行业信息网,建立对外交流的渠道。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5.开展移动电站科技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科技规划、产业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6. 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7. 经政府有关部门及学会委托或批准,开展移动电站(内燃发电机组)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的编审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专委会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8.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学会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按照《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章程》、《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专委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本专委会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按照学会章程要求执行。根据行业实际,本专委会对单位会员入会要求如下: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内燃发电设备及配套件的科研院所、院校、制造企业和有关用户等单位,遵守学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以单位会员入会。专业委员会发展的单位会员均为“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单位会员”。发展的单位会员,会籍归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希望成为单位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向学会总部和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对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批准其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1.申请单位提出入会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填写《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
      2.专业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查,对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给予批准;
      3.缴纳单位会员会费后取得会籍,发给《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对本专委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及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 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本专委会组织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 对本行业内及与其它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专委会予以协助。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学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执行学会和本专委会有关决议,维护学会和本专委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 积极参加学会和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学会和本专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专委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技展览、科普、继续教育、期刊宣传、技术咨询等活动;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单位会员每年第二季度交纳当年会费,亦可一次交纳本届(5年)的会费。
     不交会费者,停发信息资料。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论,不再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待重新登记批准和交纳会费后,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信息资料。
 () 积极接受和维护学会和本专委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学会和本专委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交回会员证,由专委会报学会备案。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届内无故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委员、主任委员视为自动放弃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订和修改专委会工作条例;
    () 选举和罢免委员;
    () 审议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
主任委员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在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组成成员由上届委员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颁发聘书。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主持和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主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或退休,其职务则随之解除,由委员会研究增补新任人选。
主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专门会议或采取通信方式表决事项。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落实;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主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以及学术成果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处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日常事务的处理。
秘书处办公地点设置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由其单位提供办公用房、办公桌椅及自动化办公设备等用品。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指定人选。如果秘书长不是主任委员会委员,可增补为主任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所需工作人员,由主任委员单位协助解决,可以是兼职,亦可是专职。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等同于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如学术部、技术部、合作部、活动部等),以便于组织力量进行某一方面或某项专门工作的调查研究。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委员单位交纳的会费,每年交纳一次。
(二)本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各种事业费收入。
(三)企事业及社会团体个人的赞助费。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会议,或为本会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其费用均由参加人所在单位承担。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本会日常办公、联络费用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承担。
(七)利息。
第二十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本会收取会费分为四类,即:主任委员单位每年5000元、副主任委员单位每年3000元、委员单位每年15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二)会费收取标准的确定与变更、变通,由秘书处提议、报主任委员会审议批准,会费收取由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经费收入用于本会办公和开展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三)主任委员负责经费的管理,并由秘书处向主任委员会报告经费收交和支出情况,经费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接受和完成学会交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时向学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各项数据资料。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担任学会理事以上的单位,会费按学会要求直接上缴学会。
    第二十五条本专委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 本专委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 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等费用;
    () 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
    () 常设办事机构等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费用;
    () 表彰专委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 其它正当支出。
    第二十六条本专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专委会活动经费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接受主任委员会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主任委员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专委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专委会换届或更换主任委员、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专委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召开会员大会前经学会审查同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会核准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条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主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讨论通过,经学会及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