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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内燃发电设备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内燃发电设备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I.E.C-Generating Equipment Subcommission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I.E.C-GES)。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全国内燃发电设备及配套件的制造企业、科研院所、院校和有关用户等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振兴和发展我国内燃发电设备行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的要求和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兰州市。秘书处挂靠单位为: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邮编:730050;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6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政府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 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 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 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 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六) 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组织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和认证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七) 实施行业自律,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
  (八) 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 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 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的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一)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十二)与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工作。
  (十四)组织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
  (十五)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十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内燃发电设备及配套件的制造企业、科研院所、院校和有关用户等单位,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本分会受协会委托接纳单位会员。各申请入会单位须填写协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表”及提供有关资料,交本分会秘书处,由分会秘书处审核批准通过,并报告分会理事会。分会秘书处将“协会入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上报协会备案。入会时间从分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及分会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与本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本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它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分会予以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和本分会有关决议,维护协会和本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和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协会和本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接受本分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分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五)为维护协会和本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协会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会员证,由分会报总会备案。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按入会审批权限,经讨论通过,予以除名。退会或被除名的会员,将在协会或本分会的相关刊物上予以公布,其会员证自动失效,会员证号自动作废,不再重复使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设置规模为会员单位的25%左右。理事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经理事会决议,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议通过本分会的行规、行约,审定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理事的变更;
  (六)决定本分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撤消、合并;
  (七)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聘用秘书长;
  (八)推举名誉理事长,聘用顾问;
  (九)领导本分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分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在理事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和其它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分管或理事长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作为分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理事会活动。秘书长对理事会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2-3名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用;
  (四)决定秘书处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分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专业部门。
  第二十九条 分会出版专业信息刊物,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业会议。
  第三十条 本分会接受和完成协会交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时向协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各项数据资料。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团体或个人的捐款;
  (三)政府部门给予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分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二)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等费用;
  (三)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
  (四)常设办事机构等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费用;
  (五)表彰分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六)其它正当支出;
  (七)上缴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会活动经费由分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4年1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讨论通过,经协会及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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